1. 目的
規范臨床試驗中涉及到臨床協調員(CRC)的派遣、管理以及保密義務等相關問題。
2. 范圍
適用于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CRC的管理。
3. 規程
3.1 CRC資質要求
3.1.1 應為醫學、藥學、護理學等醫學相關專業;
3.1.2 大專以上學歷;
3.1.3 接受過《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》等法規及臨床試驗技術培訓;
3.2 CRC工作范圍
在具備的執業范圍內,所有CRC均應在PI的授權下開展具體工作,其工作范圍一般為:①協助研究者準備項目啟動相關工作;②協助研究者填寫CRF及數據答疑;③協助研究者對文檔進行日常維護及管理;④協助研究者對相關原始數據進行查漏補缺及整理;⑤協助研究者進行試驗物資管理、生物標本處理、保存及寄送等;⑥協助研究者配合院內質控、監查、稽查、視察、核查等。詳見《臨床研究協調員(CRC)職責》。
3.3 CRC選用形式
3.3.1 由申辦者支付CRC協調費用,由機構協助PI選用SMO的CRC參與臨床研究工作。
3.3.2 本中心禁止與申辦者/CRO有利益沖突的SMO指派CRC參與臨床研究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形式:①CRA兼任CRC;②申辦者/CRO公司直接派遣的CRC;③與申辦者/CRO存在利益相關的SMO派遣的CRC。
3.4 CRC選用流程
3.4.1 由PI或者申辦者/CRO根據項目工作量決定是否選用SMO的CRC參與臨床試驗項目部分工作。
3.4.2 如選用CRC,則由機構辦公室協助PI選擇合適的SMO,機構審核后,機構負責人、PI簽署協議。協議形式包括:1)申辦者/CRO與研究者、研究者與SMO的雙方協議;2)申辦者/CRO、研究者及SMO之間的三方協議。
3.4.4 根據項目進度及協議,申辦者需及時支付CRC協調費至研究中心,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根據協議向SMO支付勞務費;或根據協議由申辦者直接向SMO支付勞務費。
3.5 CRC的選用
3.5.1 CRC 備案
需要提供CRC派遣函、簡歷以及GCP證書復印件,在機構辦公室備案。
3.5.2 授權與管理
(1)對于資質符合要求的CRC,PI審核派遣函無誤后簽字,由機構在派遣函上加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公章,并下發派遣函回執和名簽。
(2)簽署協議,項目啟動后由PI在項目授權表中對CRC授權。
(3)CRC每日到崗和離開中心前,均需簽考勤表,由研究護士確認簽字保存。
(4)CRC在本中心工作期間統一穿著白大衣,必須佩戴名簽。
(5)自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,做到文明辦公、禮貌待人,愛護公共設施。在醫院工作期間禁止不文明行為,例如在公共休息處的躺臥、脫鞋等。到醫院以外的地方及餐廳、超市等區域禁止穿白大衣。
3.5.3 CRC更換
為保證臨床試驗工作的連貫性,SMO公司應派遣能夠長期在本中心工作的CRC。一旦CRC需要更換,SMO公司必須保證兩任CRC有至少一個月的工作交接時間,確保新一任CRC完全掌握試驗信息后方可更換人選。
4. 制定依據
[1]國家藥監局. 國家衛生健康委.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.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.